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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 有何種資格或條件的學生才可以參加此安置管道? |
| A1: | 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身心障礙學生,且年齡、障礙類別等符合本簡章各障礙類別簡章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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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 僅持有縣市鑑輔會鑑定證明的學生可以參加本安置管道? |
| A2: | 1.必須是領有符合簡章規定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持有各縣市鑑輔會所核發的鑑定證明,符合本簡章各項資格者且通報有案者,才可以參加本管道安置。
2.持有各縣市鑑輔會核發的疑似輕度證明者或只持醫院證明者不得參加此管道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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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 學生是否能跨區選填志願? |
| A3: | (1)除報名參加國立臺南大學辦理之視障甄試入學或聽障安置入學之學生可跨區填寫志願外,其餘各類別只得選擇同一區之學校安置。
(2) 報名其他各障礙類別之學生可選填非居住地之安置學校,但所填寫之志願僅限於該區之安置學校。例如:某生為臺北縣鶯歌鎮之學生,因居住地利之便等因素,欲就讀桃園區之學校,其志願即應選填桃園區之開缺學校,不得再混和填寫台北區之學校。
(3)報名智障類安置者,報名安置區若高職特教班已額滿,除可選擇當區特教學校就讀外,亦可跨區選擇鄰近特教學校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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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 報名國立臺南大學辦理之視障甄試入學或聽障安置入學之學生可否報名特殊教育學校安置管道? |
| A4: | 報名參加國立臺南大學辦理之視障甄試入學或聽障安置入學之學生,其志願填寫以國立暨私立高中(職)為主,欲就讀特殊教育學校者,請直接填寫特殊教育學校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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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 如何取得安置簡章? |
| A5: |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97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12年就學安置各障礙類安置簡章訂於97年1月18日公告於阿寶的天空網站(http://www.aide.gov.tw)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http://www.tpde.edu.tw)等相關網站並提供下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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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 語障生是否合併於「聽覺障礙類」安置? |
| A6: | 1.因適法性不足,無法安置。
2.建請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以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方式,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管道之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完成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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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 學生如何報名? |
| A7: | (1)應屆與特殊教育學校第二階段之非應屆國中畢業生請逕向原畢業國中報名。
(2)各國中將學生報名資料上網填報並將表件彙整後送至各縣市鑑輔會(或縣市政府教育局特教課)。
(3)各縣市鑑輔會(或縣市政府教育局特教課)鑑定及審查後,彙送至各作業區承辦學校或國立臺南大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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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 身體病弱、其他顯著障礙(如染色體異常等)之安置,是否適用此安置管道? |
| A8: |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96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12年就學安置,以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學習障礙、自閉症等類安置為主,其他障別,請經由多元入學管道升學,其身心障礙學生分數加分優待方式,依其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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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9: | 國民中學智能障礙畢業生參加12年安置管道是否需要參加考試? |
| A9: | 國中智能障礙欲就讀高職特教班的學生需參加能力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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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0: | 國民中學智能障礙學生安置類別如何決定? |
| A10: | 輕度、中度智能障礙學生以安置於高職特教班為原則,但仍須參酌能力評估結果,做適性安置。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學生以安置於特殊教育學校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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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1: | 智障類升學高職特教班、學障及自閉症類各區初步安置採唱名現場分發方式辦理,若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未到場繳交志願者,是否仍有安置機會? |
| A11: | 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未到場參與分發者,需填寫代理委託書,委請原畢業學校導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繳交志願;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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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2: | 國民中學視覺障礙畢業生參加12年安置管道是否需要考試嗎? |
| A12: | 須報名國立臺南大學辦理之視障甄與晤談;直接報名參加特殊教育學校(國立臺中啟明學校)安置者免參加甄試與晤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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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3: | 國民中學聽障、學障、自閉症的畢業生參加12年安置管道是否需要參加考試? |
| A13: | 必須參加國民中學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安置依據以國民中學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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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4: | 已報名12年就學安置,但未參加第一次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或第一次學測成績不完整者,如何安置? |
| A14: | 無法經由安置委員會第一階段安置;但若符合特教學校報名資格者,得參加特教學校第二階段安置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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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5: | 已報名12年就學安置,但因故未參加智障類能力評估、未參加視障類入學甄試者,是否仍有安置機會? |
| A15: | 無法經由安置委員會第一階段安置;但若符合特教學校報名資格者,得參加特教學校第二階段安置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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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6: | 何時可確定安置學校接受安置之學生名單?學生數及障礙別? |
| A16: | 97年5月30日寄發智能障礙類及視障類安置通知單,97年6月27日寄發聽障、學障、自閉症及腦性麻痺類安置通知單,並公告安置結果於阿寶的天空網站(http://www.aide.gov.tw)及相關承辦學校網站,或輸入網址:http://www.set.edu.tw/spcs2003/judge12/right.asp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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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7: | 身心障礙學生12年就學安置學生報到完畢後,各特教學校若有餘額如何處理? |
| A17: | 經身心障礙學生聯合安置委員會安置學生分發完畢後,各特殊教育學校若有安置餘額得於民國97年7月14日至97年7月24日接受未滿22歲、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符合就學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之轉介安置,並於開學日前完成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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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8: | 安置分發時遇爭議性個案,如何處置? |
| A18: | 由12年就學安置聯合安置委員會專案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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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9: | 學障生無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入學雜費減免申請? |
| A19: | 需持有各縣市鑑輔會所核發的鑑定證明才可申請,減免額度依本部「加額補助經濟弱勢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基本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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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0: | 學生經由12年就學方式入學,是否佔各校新生核定人數2﹪之規定? |
| A20: | 經由12年就學安置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不涵蓋在2﹪名額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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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1: | 透過此管道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落差大,學業成績考察辦法如何落實? |
| A21: | 各校應妥適規劃,實施個別化教育計畫,並做適性評量。並請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3.3教中(一)字第0930503365號書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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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2: | 學校無相關設備及師資,安置後輔導如何落實? |
| A22: | 本部中部辦公室已訂有「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教育支持服務網絡實施計畫」,提供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教育之支援、輔導與諮詢等服務;另外亦修訂頒佈「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各校依實際需求申請設置資源班(教室),聘用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提供更多協助予身心障礙學生。此外,學校亦可逕向相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詢問並尋求支援。 |